公安大数据侦查 打击犯罪的 “火眼金睛”


政务大数据、气象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让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日益享受着数据福利。随着大数据战略生根发芽,大数据应用逐渐摘下神秘的面纱。当前,公安机关正大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着力打造数据警务、建设智慧公安。大数据侦查,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新式利器,成为大数据应用的又一重要领域。

公安大数据侦查 打击犯罪的 “火眼金睛”

大数据能够在侦查领域大放异彩,归因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犯罪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趋势。

首先,在社会转型与科技发展的双重影响下,传统犯罪在大数据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如订单式犯罪、网络化销赃。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无人机信息采集、手机后台轨迹追踪等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得 “非武力对抗” 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日趋多元。

最后,虚拟空间的隐蔽性使犯罪低投入高回报的剪刀差现象进一步加大,网络新型犯罪成为新的 “犯罪蓝海”,犯罪率居高不下。

面对上述犯罪的新挑战,大数据提供了应对之道。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就在于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机制来预测犯罪、打击犯罪。
 

预防预警,大数据如何能 “未卜先知”

预测一直是大数据的核心应用,在气象、医疗、交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的预防则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提前感知上,即犯罪预警。

预防是对犯罪最好的打击。大数据主动型侦查通过在犯罪持续过程中其对周围关联物带来的改变来预测犯罪走势及其结果。

从技术理念层面分析,犯罪预警是通过数据建模、数据挖掘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来实现犯罪预测,其预测原理在于对相关关系的分析。即 “通过总结、发掘过去的规律,来发现并预测现在与将来”。这

是因为犯罪具有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在大数据视角下就表现为一种较为稳定的相关关系,即犯罪持续过程中其本身和对周遭产生的全部改变,当我们捕捉到这些改变,就意味着某些邪恶力量正在伺机而动。就像 “一石激起千层浪”,投石与波浪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相关关系,当我们看到水波摇曳,就知道有人投石入水。

侦查机关在应用大数据进行犯罪预测的活动中,可能会对部分潜在高危人群的数据进行采集与研判。考虑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为了避免对公安资源的滥用,大数据侦查预警多集中应用于对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威胁的犯罪,如涉稳类犯罪、涉毒类犯罪、涉众类犯罪等,近年来都取得了相当优异的战绩。
公安大数据侦查 打击犯罪的 “火眼金睛”

侦查破案,大数据不放过 “蛛丝马迹”

除了犯罪预警功能,大数据在侦查破案中的功劳也不可小觑,能够帮助侦查人员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扩展案件相关线索,并深入挖掘其他罪行。大数据精确型侦查能够回应新常态下犯罪发展出的系列性、跨区域性、地域性趋势,弥补过去侦查机关由于对信息占有量不足、准确性低,所导致的破案率低、追赃少的不足,是刑事侦查在大数据时代对犯罪形势主动适应的又一重要探索。

犯罪与侦查之间的主要矛盾,在于犯罪主体与侦查主体围绕犯罪行为占有信息之间的不平衡,以及犯罪主体出于逃避刑罚的目的,掩饰、隐藏、破坏犯罪证据、线索的行为与侦查机关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目的展开的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相关线索的行为之间的冲突。

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仍在继续:一方面,犯罪的疆域进一步扩张,技术突破与设备设施的升级换代致使犯罪的出口也相应增多,若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犯罪动态,很可能将犯罪分子放走,贻误战机;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也给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可能。侦查主体可以应用数据感知,拓宽对犯罪的认知域,应用数据挖掘预知犯罪的发生风险,发现与犯罪相关的一切信息,应用数据研判辅助理性决策的产出,以帮助侦查人员更加精确地打击犯罪。

大数据精确型侦查在追逃中的表现尤为突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大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1992 年 1 月,丁某杀人后潜逃。2017 年 4 月中旬,网上平台通过人像比对,发现新疆库尔勒一位马姓男子与丁某相像,侦查人员通过分析该名男子通话记录等线索,确定该男子就是 25 年前杀人潜逃的丁某。据统计,2017 年 3 月到 12 月,公安部刑侦局运用信息资源和数据手段,共研判下发逃犯线索 8 万余条,指令各地抓获逃犯 4.3 万余名。
公安大数据侦查 打击犯罪的 “火眼金睛”

平衡好大数据侦查与公民权益的关系

数据的能力使得大数据侦查可以对过往事件进行高度还原,对未来发展态势进行评估预警,二者都要建立在海量的数据量及深度的数据挖掘之上。无论在数据的初期获取还是对数据的深入分析方面,都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一定威胁。

侦查权作为一项公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公民的私权同样如此。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比例原则,即侦查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应当与罪责程度相适应;其次,最优原则,即当多种侦查手段皆可发挥作用时,倾向于选择效果最优、对侦查对象造成消极影响最小的方式;最后,保密原则,即对收集到的信息情报不外传、不泄漏,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限制在最低限度。

只有遵循上述原则,才能保障大数据侦查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出最大效能,使大数据成为侦查之利器,而非侵权之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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